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作者: 時間:2015-11-05 點擊數:

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基礎研究事業發展,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增強湖北持續自主創新能力,依據《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設立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

  第二條 省基金以“強化優勢、彰顯特色、重點突破、服務發展”為總體原則,立足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源頭創新,支持優秀人才、團隊和重點實驗室圍繞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開展具有前瞻性、原創性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為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創新性人才和基礎研究成果。

  第三條 省基金經費主要來源于省财政預算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基金捐資或合作設立聯合專項。

  第四條 省基金主管部門為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基礎研究處為省基金日常工作歸口管理處室。

  第五條 省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學、激勵創新、依靠專家、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六條 省基金項目資助體系包括面上類項目(青年項目、一般面上項目)、傑出青年項目、重點類項目(創新群體項目、重點實驗室項目),視實際情況設立專項基金項目。

  面上類項目中青年項目用于培育科研儲備人才,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在科研起步階段獨立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一般面上項目用于穩定基礎研究隊伍,支持廣大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創新性應用基礎研究。

  傑出青年項目用于培育青年學術帶頭人,支持優秀青年人才開展科學前沿探索、高新技術和學科交叉研究。

  重點類項目中創新群體項目用于培養造就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團隊,持續支持以優秀中青年科學家為學術帶頭人和骨幹的研究群體,圍繞某一重要研究方向開展前瞻性、交叉性的應用基礎研究;重點實驗室項目用于推動湖北省重點實驗室在若幹科學前沿或具有帶動性的研究方向取得突破,支持重點實驗室學術帶頭人圍繞穩定的研究方向開展持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七條 遴選省基金項目采取指南引導、自主選題、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二章 規劃與組織

  第八條 省科技廳依據湖北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發布年度申請指南,負責組織管理省基金項目的受理、評審和資助,對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九條 省基金項目通過依托單位實施,湖北省内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省科技廳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備完善的财務和資産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的科學研究管理機構和科學研究管理制度;

  (三)具備能力為科學技術人員從事基礎研究工作提供相應條件;

  (四)單位科學技術人員承擔過省級或國家級基礎研究科技項目,且在CSCD(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期刊發表過基礎研究類學術論文;

  (五)已建有省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批準的重點實驗室的企業。

  第十條 依托單位是省基金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在省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省基金項目;

  (二)負責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申請省基金資助;

  (四)提供省基金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基金項目的時間;

  (五)跟蹤省基金項目的實施,監督省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廳對省基金項目的實施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配合省科技廳完成省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績效評估、結題驗收和總結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一條 省基金申請由依托單位統一組織實施,省科技廳不受理無依托單位的個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省基金青年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年齡在35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時間以申報項目當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

  (三)具有博士學位(不含在讀博士生);

  (四)未主持過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

  第十三條 申請省基金一般面上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四)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申請人往年已獲省基金資助次數不超過1次。

  第十四條 申請省基金傑出青年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男性年齡在4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42周歲以下;

  (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及以上,具有博士學位;

  (四)主持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省基金創新群體項目的申請人及研究團隊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固定研究人員;

  (二)申請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三)研究團隊平均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研究團隊中至少有2名省部級以上人才計劃獲得者;

  (五)近5年内研究團隊成員2人以上在同一研究方向上共同承擔過2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

  (六)研究團隊成員2人以上共同獲得過省部級三等以上科技獎勵。

  第十六條 申請省基金重點實驗室項目的申請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省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究人員;

  (二)省重點實驗室内設研究方向的學術帶頭人;

  (三)所在實驗室為經省科技廳立項審批,驗收合格的省重點實驗室;

  (四)申請項目研究内容與所在實驗室内設研究方向一緻。

  第十七條 省基金資助申請采取網上申請、限額推薦的方式進行,申請人依據年度申請指南要求在網上提交申請材料,經依托單位在線審核推薦後,進入省科技廳計劃項目系統管理流程。

  申請人申請省基金資助,應當提交年度申請指南中要求的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定期發布年度基金項目申請指南,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請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九條 基金項目評審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方式包括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其中面上項目采取網絡評審的方式,傑出青年項目和重點項目采取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兩輪評審制。網絡評審專家為3-5人,會議評審專家不少于9人。會議評審采取視頻答辯方式,評審意見實行票決制。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對申請省基金資助的項目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省基金項目評審工作的公正性,須遵守以下回避原則:

  (一)當年申請省基金資助的申請人(含項目參與人)不得作為當年度的項目評審專家;

  (二)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須回避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評審。

  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組織和參加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 不得擅自複制、洩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内容;

  (二) 不得洩露未公開的同行評審專家基本情況、評審意見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三) 不得洩露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依照省級财政科技項目管理流程确定資助項目并以規定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采用定額資助方式,其中面上類項目、傑出青年項目資助經費立項當年一次性劃撥,重點類項目資助經費在項目實施期内依據年度考核情況分年度劃撥。

  第二十四條 省基金其他專項基金的規劃與組織根據專項設置實際情況另行确定。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基金項目負責人負責省基金項目研究計劃的具體實施。項目負責人在省基金項目實施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按資助批準通知的要求編寫和在線填報項目計劃任務書,除根據确定的資助額度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适當調整外,原則上不得對申請書的其他内容進行變更,确需調整的須經依托單位審核後書面報請省科技廳批準;

  (二)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托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年度績效報告;

  (三)分年度撥款項目負責人須提交項目中期考核評估報告;

  (四)項目實施期内接受省科技廳、依托單位對項目實施的監督和檢查;

  (五)項目實施結束後在依托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完成項目結題或驗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省基金項目實施中,原則上不允許調整研究計劃和研究内容,确需作出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二十七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期滿3個月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檢查驗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要求,通過依托單位在線提交結題或者驗收報告。由于客觀原因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題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實施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内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批準。

  超過規定期限無故不辦理結題驗收或延期2次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由省科技廳通知項目依托單位終止該項目的實施并辦理相關手續,項目依托單位須協助省科技廳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金。

  對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省基金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專家評議和省科技廳同意後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項目結題,不影響其再申請省基金資助。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 參與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第一或第二種情形的,由省科技廳提出警告,暫緩撥付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并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有第三到第五種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直接撤銷原資助決定,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并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3-5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省基金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參與人所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計入省基金申報個人信用評價檔案:

  (一)擅自變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二)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重要材料的;

  (三)僞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二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報告及基礎性數據,應按照《湖北省科學技術報告制度》要求向社會公開,實行共享(按照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宣傳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進研究成果的應用和轉化。

  第三十條 省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論文、專著等成果,可标注資助來源的須按項目類型分别标注“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資助”(Supported by Hube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并明示項目編号,可标注而未注明資助來源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項目結題驗收考核評價統計内容。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托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項目管理職責。項目實施期間,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跟蹤項目實施情況,審核項目年度績效報告,檢查或抽查項目原始資料,配合省科技廳對分年度撥款項目實施中期檢查和考核評估,負責向省科技廳提交年度項目管理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期結束,依托單位應當及時督促和組織項目負責人完成項目結題驗收工作,負責相關結題材料的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

  第三十三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根據項目審查結果,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緻,項目負責人有義務通過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緻的,省科技廳有權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依托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第一到第五種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核減次年省基金申報推薦名額;有第六或第七種情形的,由省科技廳直接取消依托單位申報推薦資格。依托單位所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計入省基金申報單位信用評價檔案: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四)不配合省科技廳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五)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六)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實行抽查制度,依托單位應當協助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組織中期檢查和考核評估,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分年度撥款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标進行中期評估,對一次性撥款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标進行抽查。

  第三十七條 中期檢查評估結果作為後期項目資助經費撥付依據。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暫停撥付後期項目補助經費,由項目依托單位整改到位後在下一年度再撥付。若整改後仍不能通過的,停止撥付後期項目資助經費。

  第三十八條 省科技廳隻受理依托單位統一組織的結題和驗收申請,對不符合要求的結題和驗收申請提出處理意見,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廳應當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和績效管理制度,對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情況、依托單位履行法人責任制的情況、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記錄,建立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和績效管理檔案。年度信用評價和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立項資助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按照《關于改進加強湖北省省級财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40号文件)執行,同時接受省财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與監督,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廳此前公布的《湖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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